芯片复制的法律边界
芯片复制逾越了学习研究和技术兼容的合理边界,便从技术行为演变为刑事犯罪。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芯片复制行为的定性日趋清晰,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194号指导案例。
该案中,被告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其他公司对南京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型芯片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后组织生产掩模工具、晶圆并封装,以自有品牌对外销售。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侵权芯片销量达830余万片,非法经营数额730余万元。检察机关指出,芯片中固化的二进制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种表现形式,未经许可以复制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深远意义:芯片复制的侵权认定,应以芯片内置二进制代码作为比对客体,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6年5月,宁波北仑警方侦破的全省首例侵犯芯片软件类著作权案再次敲响警钟。涉案公司购买正品设备后进行拆解,通过逆向研发破解芯片,非法提取目标程序用于制售同类产品,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办案民警表示,此类通过反向破解芯片提取核心程序的侵权模式,不仅侵犯了企业合法知识产权,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芯片复制并非全然不可触碰的红线。我国法律对“有条件的反向工程”持支持态度,允许从业者通过合法技术手段获取他人产品中的技术信息用于研究学习。但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两个关键边界:其一,如果目标芯片中的技术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要件,则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反向获取可能构成侵权;其二,即使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信息,也不得直接用于复制生产同类产品,否则可能触发侵犯著作权罪或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在芯片复制技术日益精进的今天,企业既需防范自身技术被非法复制,也需确保自身的技术行为始终运行在法律框架之内。

芯片解密